交通运输部、外交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海关总署、国家移民管理局4月12日联合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处置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力做好在船发生伤病的船员的紧急救助,保障好船员基本权益。
《意见》明确,中外船员在我国境内港口出现伤病情况,无论是否属于“四类人员”,均应进行救治,必要时转运至口岸所在地医疗机构就诊,保障船员及时得到救助。在接到船舶救助请求后,所属辖区海上搜救中心应及时掌握需救助船员信息以及在船船员健康状况,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按程序向海关、边检、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如果有关部门确认存在疫情后,将遵循港口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疫情发生涉及外国籍船员,除妥善做好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外,地方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情况做好对外国驻华使领馆通报工作。(记者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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