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老太潜入菜园偷菜,被菜主发现后逃跑,追赶过程中老太意外摔倒受伤住院,后将菜主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偷菜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近期,这起案件受到舆论关注。该案的裁判依据是什么?有何社会警示意义?记者采访了案件主审法官和法律专家。
判决书显示,该案发生于2022年10月21日晚,事发时原告王某71岁。其自述在河边沙地查看自己种的蔬菜时,被告黄某以原告偷菜为由,持棍对其进行追打,致使原告摔倒受伤,被诊断为右肱骨外科颈骨折、右肱骨大结节骨折,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产生医疗费2.3万余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此事经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松溉派出所多次调解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永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并未举示证据证明被告持棍追打,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住院的病历上也没有用棍击打致伤的伤情诊断,由此可见其受伤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同时,被告采取的喊叫、追赶等行为并未超出一般人的合理预见范围,故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被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主审法官,永川区法院法官肖静告诉记者,从法律角度来看,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侵犯权利的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被告认为原告偷采其种植的香菜,并发声制止和追赶,原告闻声后在离开的过程中意外摔倒受伤住院,与被告无关;原告认为被告持棍追打致使其摔倒受伤,在抓住原告后又用棍击打原告,但原告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主张,应由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的制止、追赶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所以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规定了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因情况紧迫可实施紧急自助行为。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涉嫌侵害黄某的财产权,黄某为防止事后无法举证和追索,致使自己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制止王某并追赶的行为未超出合理限度,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
据法官介绍,该案也具有典型的社会警示意义。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主体在日常生活中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王某的偷菜行为是道德与法律均不宽容的行为,不能因为“谁受伤”而判“谁有理”,也不会因为“谁哭闹”而判“谁有理”。司法不会让任何一个守法者为他人的违法行为或过错买单。任何人也不能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程德安指出,该案对于公众有着道德与法律的双重意义。从法律角度来看,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做违法的事情;从道德的角度来看,更要加强道德自律,不做损害他人利益的事情。否则,最终的结果必然是为法律和道德所不容,也必然会付出法律和道德层面的双重代价。(记者周闻韬)